计算机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的通知

作者:编辑:发布:2016-06-01点击量:

各位同学:

期末考试以及高考、中考在即,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特别是防止出现高考、中考代考,现对相关考试纪律及法规进行重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将进行的高考和中考均为上述法律中的“国家考试”。

二、《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此通知。

计算机学院学工组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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