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编辑:发布:2014-09-11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学位201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各类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审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各院(系)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评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校重修课程或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发表学术论文符合所在院(系)的规定;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须接受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院(系)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按国家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保管备查。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论文修改和重新答辩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三)学位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五)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结束,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答辩秘书介绍论文评阅意见和结论,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决议书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

(七)学位申请人致辞。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及其材料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向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五)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六)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七)其他(视情况而定)。

以上材料提交给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审议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上报。如不能按时上报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的调查结论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撤销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的调查结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发表学术论文符合所在院(系)的规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十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完成预答辩后,须接受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院(系)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评审通过并达到所在院(系)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学位点(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有1位本单位学位审议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有指导博士生的经历。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的答辩委员会至少由7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有1位本单位学位审议委员会委员。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系)保管备查。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论文修改和重新答辩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审议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同第十条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其中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及其材料

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向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五)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六)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七)其他(视情况而定)。

以上材料提交给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第十九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审议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综合排名列入末位10%的申请人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如不能按时上报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对综合排名列入末位10%的重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关于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关于撤销博士学位的规定同第十四条。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校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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