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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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02]14号

(2002年4月24日公布)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努力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2.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除医科临床医学、护理学、法医学、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外,其余专业都要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原则上集中于第8学期(五年制第10学期)进行,学生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分为选题、开题报告、设计或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答辩四个阶段。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1.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并能保证各专业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技能的训练。

3.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医疗卫生实践等实际任务相结合。其中,理工医科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在实际任务、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具有实际应用前景、具有创新构思的课题中选取,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提出课题。

4.选题中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

5.课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6.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7.各院(系)每学年的选题应更新80%以上。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程序

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校外合作单位提出的课题(须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来自实际任务的选题须出具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查批准后向学生公布,通过师生双向选择或经协商分配,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教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有条件的院(系)可安排全部或部分学生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学校提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覆盖一年”。院(系)应不迟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第十五周完成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不迟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第十七周下达给学生。院(系)应将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汇总表最迟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结束前以软盘形式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七条 学生应于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第二周前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包括查阅资料、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各院(系)应根据本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学生在教研室(系)或指导小组范围内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提前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工程实践和教学经验的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协助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教师由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非出差不可时,必须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无关的出差次数限于2次,总天数不超过14天),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十条 对于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院(系)可聘请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院(系)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掌握进度,保证质量,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每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多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做到所指导的学生每人一题(或子课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提出选题,拟定任务书,编写指导方案,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

2.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内容上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应完成的查阅中外文资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各项实验数据、计算工作(包括上机)、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等。

3.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组织调研、实验、上机运算等各项工作,在整个毕业环节中,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周学时数,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4.承担指导在校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指导教师,应指定时间和地点每周与学生见面两次以上,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并答疑;承担指导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联系,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并予以指导。

5.做好学生外文翻译的评阅工作,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6.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实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语并进行预评分,指导学生参加答辩。

7.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作为本人所指导的学生的毕业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小组提出要求时可介绍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

8.在校外单位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代表学校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结束后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制度。凡累计6门以上(含6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医科类学生按淘汰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2.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3.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抄袭、套用他人成果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院(系)及有关单位的规章制度。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校教务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职责:

1.汇总各院(系)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2.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制度,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院(系)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组织“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

第十七条 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职责:

1.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

2.审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

3.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

4.配合学校的统一安排,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对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见附录1),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

6.组织对申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初评,并向学校推荐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的毕业设计(论文)。

7.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各院(系)应成立答辩委员会,对专业答辩小组提出的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组织院(系)级答辩,最终确定成绩。答辩工作可聘请校内同行专家参加。如确因课题需要,必须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时,须报请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答辩程序按附录2的规定进行。

2.在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毕业设计(论文),可由这些单位负责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我校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答辩后只要求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参考意见(不向学生公布),成绩的最后评定待回校后统一进行。

3.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按附录3、附录4的规定执行。要求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其余为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作一次,并按学分缴纳毕业设计(论文)重修(重做)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食宿自理。毕业设计(论文)经答辩通过后,对达到毕业基本规格要求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各院(系)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校外发表,如需发表,必须在严守国家机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推荐,报院长或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价和奖励

1.每年学校组织“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评估办法见附录5)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

2.“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作为院(系)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有关规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录1: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附录2: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和实施办法

附录3:本科生(理、工、管理)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附录4:本科生(文科)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附录5: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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