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8】14号
(2008年3月3日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七校联合办学"是充分发挥武汉地区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学科专业优势,拓宽人才成长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保证联合办学工作在我校顺利实施,根据"七校联合办学"有关协议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报名条件
第二条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二年级、三年级(五年制)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可以修读"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
第三条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得修读"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
第四条修读"七校联合办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仅限报一个专业。
第五条修读"七校联合办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须已完成欲修专业的辅修课程。
三、学分及学位
第六条"七校联合办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要求为50(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为25。
第七条修满规定课程达50学分或以上,通过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学位证,且符合开办专业学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可获开办专业学校颁发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位证书。毕业或结业时未达到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八条修满规定课程达25学分或以上,且符合开办专业学校有关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开办专业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学分,所修课程成绩可作为选修课程成绩,由开办专业学校转入学生所在学校,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
四、教学管理
第十条参加"七校联合办学"学习的学生应服从接受学校的管理,遵守接受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受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由接受学校交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重修该课程。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成绩合格,由接收学校分别出具成绩单、辅修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证书的上网工作;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成绩、学分,负责记入学生档案。
五、教学时间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时间为五个学期,从大学二年级(五年制为三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大学四年级(五年制为五年级)下学期结束。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及寒暑假进行。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课程的完成时间必须与主修专业学业完成时间一致。主修学业已完成,而辅修学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延长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学习时间。
六、收费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均应缴纳一定的教学培养费,培养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每年度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年学校报名通知。
第十七条培养费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缴纳,辅修专业须缴纳25个学分的培养费;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须缴纳50个学分的培养费,分2次缴纳。
七、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