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7〕5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及其他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校外单位借用我校教室进行考试、招聘、培训办班等活动重申以下管理规定:
一、校外单位借用教室进行考试、招聘、培训办班等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校内教学及其他活动为原则。
二、校外单位借用我校教室,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校内联系单位(与校外单位联系的部门或院、系)提前一个月填写《校外单位借用教室申请表》(附件),由教务处根据其用途和教室情况进行审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教务处将《校外单位借用教室申请表》复印分送校财务处、保卫处、监察处和校内联系单位。
四、校外单位借用教室一律须支付成本费和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成本费由学校根据申请借用教室人数(座位数)、时间及水电消耗,按每单元时间2元/人标准收取(注:壹单元时间=半天)。
六、校外单位借用教室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教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校内联系单位的责任。
七、凡校内单位借用的教室,一律不得转借给校外单位使用。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教[2004]4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校外单位借用教室申请表(教务处主页“表格下载—教务管理”栏下载)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七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