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作者:编辑:发布:2014-02-26点击量:

校教〔2006〕77号

教室是学校教学活动和学生集体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规范教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及其它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有关单位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学校教室的管理工作。

1.教务处的职责

⑴负责全校各类教室的使用调度,并监控各教室使用情况;

⑵通过各教学大楼的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各教室的使用情况,方便学生上课和自习;

⑶参与制订学校教室及其教学设备的配置和维修计划,提出教学大楼及教室的年度维修和实时维修项目并督促实施;

⑷负责及时购买黑板刷和粉笔。

2.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职责

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媒体教室的硬件设施更新和软件升级换代;

⑵上课前做好多媒体设备的准备工作,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保证后续教学的正常运行;

⑶负责做好多媒体教室的设备保养及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所有教学设备的保管与修理,无线发射机借还,电池充放电等;定期进行硬盘清理和杀毒软件升级;

⑷负责多媒体教室操作台钥匙卡的制作。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职责

在学校关于多媒体教室的维护经费的总预算下,落实多媒体教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经费。

4.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的职责

根据教务处提出的维修项目,编制和审核教室维修计划,下达维修任务,落实维修经费,负责组织维修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或委托下达)及维修过程的质量、进度、工期、投资、验收、保修等管理事宜。

5.后勤集团的职责

⑴按照教务处的课程安排、考试安排和日常的教室调度指令,按时开启教室;严格管理多媒体教室的操作台,并按时开启和关闭;

⑵定期更换由教务处购买的教室黑板擦和粉笔;

⑶保证教学大楼正常的水电供应和清洁卫生,保证教师休息室的饮用水供应和清洁卫生;

⑷负责教室、教师休息室及教学大楼设施(含多媒体教室窗帘、铁门铁窗等)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

⑸加强教学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盗窃或破坏公共设施和教学设备的事故发生;

⑹严防火灾等灾害的发生,若遇紧急情况,应及时疏导师生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⑺对教学大楼的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管理。

二、学校所有教学大楼的教室(专用教室除外)必须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学生自习和学生集体活动。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7:30~晚上10:30,周六、周日照常开放,节假日根据需要开放部分教室。

三、各教学大楼的管理人员应根据课表,于上课前30分钟开启教室门和操作台锁。

四、使用教室设施和教学设备须遵守以下规定:

1.教室配置的可移动桌椅,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挪动,如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的正常进行。

2.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不得自行拆卸多媒体系统的各种连接线或更改系统设置。如确有必要,应与多媒体教室专职管理人员联系。在计算机中安装各种软件时,不得破坏其他教师已保存在其中的教学内容,不得在计算机上设置口令或安装其它会引起系统故障的特殊软件。上课教师自带的磁盘必须确保无病毒,并及时删除本人已不再使用的文件。

3.学生不得擅自动用教室中的各种教学设备。

4.人为损坏教室设施和教学设备,应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教室使用应优先保证课内教学。

全校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除正常教学活动外,凡未办理教室借用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强占教室。若因违反此规定导致发生教室使用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校内各单位确因需要临时借用教室,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全校各借用单位应至少提前壹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室申请表在教务处主页“表格下载-教务管理”一栏下载),经院(系)分管教学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其他单位由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院(系)盖章后,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

2.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如在职研究生班(含课程班)、自考班等所需教室均需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手续;

3.为了保证学生良好的自习环境,克服因过量的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而导致学生自习座位紧张的现象,全校各单位要加强对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的审批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活动挤占学校有限的教室资源;

4.学校的多媒体教学设备以优先确保满足课程教学需要为原则,全校各单位应尽量控制并严格审批非教学活动借用多媒体设备。

5.为了确保教室调度信息的准确性,教务处一般不接受各院(系)的电话借用教室手续;

6.各教学大楼的管理人员在收到教务处发出的教室调度表传真件后,凭借用人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等)按时开启教室门和多媒体操作台,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7.凡借用教室的单位不得利用教室进行与教学活动、学生集体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娱乐等可能影响其他教室上课或自习的活动,更不得以单位名义借用教室(或转借给校外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以上活动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教[2004]14号文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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