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3〕23号
(2003年6月16日公布)
为了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不断探索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构建既符合国际化办学要求又具有我校特色的学分制,全面实施因材施教,特制订本选课办法。
一、选课的类别
我校2003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组。
1.必修课在修读时间上的选择
●“两课”(政治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6门,16学分),由学生自主选择具体上课的学期。
●体育课(4门,8学分),其中第1学期体育课为“体育素质训练课”2学分,学生按照统一安排的教学内容上课,另外6学分体育课为“体育兴趣选项课”,由学生在第2至第8学期中自主选择。
●开放性实验课由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实验预约的具体办法,选择实验的具体时间。
2.选修课的选择
●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10学分的选择: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四个学科门类的选修课中选择两个学科门类4学分的课程,另外6学分的课程由学生从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中自主选修。
●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6学分的选择:哲学、法学、文学各专业的学生应当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的选择:学生应当按照选定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完整地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组。
●专业课程的选择: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与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学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整地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在若干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中自主选择某一组。
二、课程编码规范
课程编码由7位数构成。如下图所示:
●A、B为学科门类、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与公共选修课代码。
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管理学:11,军事学:12,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3,公共选修课:14。
几种特例情况:属于工学类的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专业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属于理学学科门类的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专业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编入工学学科门类;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开设的医学学科门类的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若干农学学科门类课程编入理学学科门类。
●C位为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层次代码。
本科:0-2
硕士研究生:3—4
博士研究生:5
●D、E、F为课程顺序号。
●G为同一课程不同学分(学时)的区分号。
三、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或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2.学生选课原则上按学科大类或院(系)集中一段时间选课,计算机选课系统优先满足这类学生的选课需求,同时兼顾其他学生跨学科大类或跨院(系)的选课需求。
3.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4.对于分档(不同学分)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当修读本院(系)培养计划规定档次(学分)的课程或选择高档次(学分)课程。
5.每学期学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当达到按正规学制完成学业所要求的学习量。对于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最低学分至少要达到18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加选有关课程,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0学分。
6.当选修人数超过某些学科、专业的开课最大容量时,根据“优生优先”原则,按成绩排队,优先满足成绩优良学生的选课需求。
7.按照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选修新的课程,必须对以前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选课时尚未受到学业警示而在学年末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其所选新课无效,须按前述规定重新选课。
8.对于列入培养计划而未实行选择的课程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计算机选课系统默认为已选。
9.对于选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堂不开课,学生可再选择其他课程。
四、选课程序
新生第1学期不选课,按学校统一安排的课表上课,以后每学期的课程均须于前一学期选定。选课分为“正选”、“补选”、“加选”三类。选课按正选→补选→加选的顺序进行。
正选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补选是指,学生在正选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选课,经计算机选课系统判断允许再选;加选是指,学生在培养计划要求之外,按个人兴趣、特长自主选课(包括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课程)。选课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取得课程注册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能取得课程的注册资格。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注册资格。已取得课程注册资格的学生,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选课;未取得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不能选课。
2.学生选课前应具备以下资料:《培养计划》、《学业指导与选课手册》与《选课单》。
3.选课前,学生必须熟悉培养计划的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档次要求(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弄清哪些是必修课,哪些是选修课。
4.填写选课单。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或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填写《选课单》,将课程号、课程名称、学分、课堂序号、时间、周次填写在选课单上。
选课手册上的“课程号”表示课程的代码,“课堂序号”表示课堂的代码,课程号与课堂序号配合使用,表示某课程的第几个课堂由某某教师任课。
选课手册上的“时间”由两位数组成,第一位表示星期,第二位表示上课节次(每天6大节课,上午为第1、2大节,下午为第3、4大节,晚上为第5、6大节,一大节包括二小节,每小节45分钟,选课手册所指的节次为大节)。例如:21表示为星期二的第一大节课。
5.选课。学生按照选课操作步骤(另发),在院(系)计算机选课系统终端进行“正选”、“补选”或“加选”课程。
五、重修与延长学习期限的选课
1.重修是指,学生按培养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必须重修。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2.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系)计算机终端选择重修课程和学习学期。
3.经计算机选课系统统计,由教务处将学生重修的课程及人数通知开课院(系)开出重修课程。重修课表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重修学生。
4.学生凭重修课表到财务处按学分和重修费用标准缴费,取得重修课程的注册资格。凡已选课但未到财务处缴费的学生,选课无效。
5.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首先要保证重修课的学习,同时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适量学分新的课程。
六、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
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照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在院(系)计算机选课系统终端选择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课程,根据“优生优先”的原则,按成绩排队,优先满足成绩优良学生的辅修或攻读第二主修专业的需求。
2.学生按学校统一规定缴费后,取得辅修与第二主修专业资格。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03年9月起在信息学科大类与机械学科大类试行学分制的2003级新生中实行;2004年本办法实施范围扩大到2003级其他各专业及2004级全校新生。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