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和学习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全校各类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通过按学期注册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
第六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仍需要按华中科技大学规定逐学期办理华中科技大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新生应在入学报到、取得学籍以后再向学校申请注册。未取得学籍的新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学习期间应按本规定逐学期办理华中科技大学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习资格。
第十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资格应得到华中科技大学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二)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或其他教育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在学校校历上予以注明;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学生注册。学生向学校申请注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登录学校指定的学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注册申请;
(二)委托所属院(系、所)在学校指定的学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代为提交注册申请;
(三)向学校注册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应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应当首先向院(系、所)等所属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前置审核之后,由注册中心审批。
注册中心在批准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以下几种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一)复学、恢复学籍、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在办理相应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首次向华中科技大学申请注册,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已办毕的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单到注册中心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或其他教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学校允许其向学校申请注册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
(三)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期间首次向华中科技大学申请注册,应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注册中心办理。
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二周内申请注册。
首次注册之后的后续学期注册,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注册方式。
(四)因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其后向学校申请注册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注册中心提出书面注册申请,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之后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注册的救济渠道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经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及其各自的贷款或减免额度数据提供给注册中心。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准予记入成绩册。
学生通过学期注册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之前,其参加的课程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所取得的考核成绩不予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学期注册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之前,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导师,不得申请公派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学期注册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之前,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和《铁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等规定,学生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充值。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予以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注册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专用章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对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是学生已在学校注册的证明,是学生注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学生确实在某学期注册通过以后,学生所属院(系、所)或注册中心才能在该学生的学生证注册页相应学期栏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在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的,由注册中心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其他情况的,由学生所属院(系、所)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中心建立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对全校学生信息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登记个人自然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到注册中心进行信息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中存储的学生信息仅用于学校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教育服务。学校工作人员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生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条 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提交给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每届新生入学前,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将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报注册中心。
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向注册中心提交新生名单之后的任何新生信息变更,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变更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调整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每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束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将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名单提交给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到注册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办理毕业、结业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将毕业生信息提交给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注册中心,并协助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注册工作考评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院(系、所)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学生提供注册服务,实施注册管理。学校对院(系、所)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学生学费收入的0.5‰作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奖励资金,对在注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核算各院(系、所)经费和资源时,凡需以该院(系、所)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的,以当自然年度各学期已注册学生人数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学校和院(系、所)核算教师有关经费和资源时,凡需以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的,以教师当期指导学生中已注册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注册中心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校学籍〔2009〕1号)、《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校学籍〔201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注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